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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中,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项目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征收房屋搬迁补偿、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通常第一个项目的补偿是涉及价值最大的,也是引发争议最多的。第一个项目的补偿额的确定首先是需要明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无论是房屋的面积还是房屋的单价都直接影响到第一个项目的补偿。如果由被征收人自己报价,那很现实的情况就是价格往上拉,如果由政府单方面定价,也会造成补偿偏低的风险,所以法律和政策都选择了折中的方式: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在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政府委托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评估后,当事人不知道评估结果,这就使得评估缺乏透明化,也不符合法律的评估规定的程序。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十大拆迁经典案例“艾正云、沙德芳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中,最高院传达的精神是评估报告是否送达,关乎被征收人是否获得公平补偿权的全方位保护。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如果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会导致被征收人申请复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进而使得后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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