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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宋先生在恩施州巴东县有一处出让土地及商业房屋,因湖北省巴东县黄土坡项目需要被划入搬迁范围,但自项目开始至今13年,始终未取得应有的补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多年未获得补偿安置,宋先生等人特向律师寻求帮助。
【案件进程】
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指派杨勇律师、赵远池律师、刘子羽(实习)律师立即开展工作,与当事人多次沟通。经调查取证得知,巴东县人民政府是法定补偿主体,应当积极履行作为义务,遂指导当事人向巴东县人民政府提交补偿安置申请,2个月内巴东县人民政府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便以巴东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经原被告双方充分的举证质证及激烈的法庭辩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代理律师的观点,认为巴东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履行作为义务,责令被告于一审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履行行政补偿的法定职责。
代理律师:杨勇律师、赵远池律师、刘子羽(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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