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有哪些

时间:2022/2/18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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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法律规定,作出湖北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征收决议的市、县级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 湖北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和暂时安置的征收补偿;(3) 因房子征用形成的损失和歇业补偿。
1、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规范,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议公告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价机构依照房屋征收评价办法进行评价确认。
2.第22条规定,因房屋征收导致房屋拆迁和暂时安置的补偿规范,房子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补偿拆迁费,产权交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补偿暂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房。
3.关于因征用房屋形成的停产歇业损失的补偿,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征收形成停产歇业损失的补偿,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前的利益、停产歇业期限等因素确认,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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